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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法院就当前环境资源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提出建议

2018-11-28 次浏览 分类:工作调研

全面推进环境法治,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近日,隆昌法院就如何更好的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解决当前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用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作出思考。

当前环境资源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资源案件数量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司法程序启动难,环境资源诉讼普遍存在着取证难、认证难、鉴定难以及因果关系认定难的问题,程序复杂,有的案件涉及利益主体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配套性制度、程序、机制还在探索中,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案件事实认定难,鉴定费用高、周期长,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比较复杂,损害赔偿的范围难以认定。三是案件判决执行难,如被执行人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赔偿、修复难以落实到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难以恢复,公益诉讼判决被告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交给谁、由谁使用、如何使用、如何监管,没有制度加以规范,影响了判决的效果。这些问题导致了环境资源纠纷发生后,不少权利主体不愿、不能或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环境资源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环境资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律关系相互包容、相互交织、错综复杂,一起环境资源案件可能包含两种及以上的法律关系。环境资源审判需要专业性较强的环境科学知识,因果关系的证明,损害程度和损害范围的判断,赔偿标准、修复费用的计算,这些都需要专业的环境科学知识来辅助进行分析。这就要求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深厚的法律功底,还要对自然科学与环境保护等相关知识比较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中仅靠法官原有的法学知识难以完全正确判断相关证据材料。而这些法官自身还肩负着繁重的审判工作和考核压力,要在审理原有承办案件的基础上再分配精力来进行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调研工作,难免力不从心。

(三)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两者并重,建立起有效的监督、预警、共享、衔接机制,才能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合力。在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互动性还不够,衔接工作缺乏主动性,互动机制较为松散,重形式不重内容,各部门信息难以做到完全共享,存在着衔接渠道不畅、效率不高、实际作用不明显等问题。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服务生态建设的建议:

(一)树立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推进专业化审判。一是坚持理念先行,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统筹审判工作,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监督预警、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二是加大业务培训和指导,掌握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技巧。加大对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及时、系统地学习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研究审判疑难问题,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

(二)以提升保护实效为核心,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根据当前环境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及时明确重点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的类案审理标准、证据标准、裁判标准。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注重处理好环境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和环境监管失职案件的审理。坚持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三)以预防修复为主导,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共赢。一是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具有的隐蔽性、滞后性、不可逆性以及治理工作任务艰巨的特性,加大预防原则的适用力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二是以尽可能将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最终目标,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促使责任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灵活运用各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形式,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密切监督判决后责任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是否落实到位。

(四)以完善机制整合力量,力促环境资源多元共治。一是探索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大格局;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环境治理、社会管理、执法办案等方面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二是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具体衔接。加强环境资源协同执法,健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与信息交流机制。三是推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建立健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完善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为环境资源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的选择。